2. 审裁员名册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 设有审裁员名册及资深审裁员名册,旨在高效实施《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第652章)。
2.1 审裁员名册 (名单待提供)
2.2 资深审裁员名册 (名单待提供)
2.3 审裁员资格标准
申请人须持有以下任一资格:
- 香港建筑师学会(HKIA)、香港工程师学会 (HKIE) 或香港测量师学会 (HKIS) 会员资格。
- 在香港注册为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专业测量师。
- 持有香港律师会或香港大律师公会发出的有效执业证书。
审裁员 | 在合同管理、索赔评估、工程变更估价、争议解决或建造业诉讼方面拥有不少于7年经验; 及 | 在香港处理合同索赔准备/评估或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不少于5年经验。 |
资深审裁员 | 在上述领域拥有不少于12年经验; 及 | 在上述领域拥有不少于10年香港经验。 |
申请人必须:
- 未曾因贪污、欺诈、串谋诈骗或不诚实相关罪行在任何法院被定罪;
- 未曾被纪律审裁机构裁定行为失当;
- 能使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确信其过往并无使其不适合担任审裁员的罪行。
在申请日期前4年内,成功完成由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香港建筑师学会 (HKIA)、香港工程师学会 (HKIE)、香港测量师学会 (HKIS) 或其他认可机构提供的审裁培训。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在香港举办了首个专门针对《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SOPO) 第652章的审裁员培训项目。该项目于2025年4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 (HKIA)、香港工程师学会 (HKIE) 和香港测量师学会 (HKIS) 合作举办。 详情请访问: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必须确信申请人具备履行审裁员职责的能力。
2.4 名册管理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 审裁员遴选及委任委员会
姓名 | 委员会职务 | 外部职务 |
---|---|---|
陈晓峰 | 主席、当然委员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主任) | 不适用 |
陶荣 | 委员 | 大律师、香港工程师学会争议解决委员会主席 |
刘文君 | 委员 | 建筑师、香港建筑师学会会长 |
梁志添 | 委员 | 测量师、香港测量师学会会长 |
蔡伟平 | 委员、当然委员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副主任) | 不适用 |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 审裁员遴选及委任委员会职权范围》(仅供英文版)
3 培训项目
2025年4月,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 成功举办专项培训课程,旨在培养本地专业人士成为《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第652章)下的审裁员。
本次为期四天的培训课程全面涵盖发展局在《申请列入提名机构名册指引》(《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第652章附录I)
具体详情请参阅: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将定期举办审裁员培训,同时我们亦认可香港建筑师学会(HKIA)、香港工程师学会 (HKIE) 或香港测量师学会 (HKIS) 会员资格及其他审裁员提名机构提供的同等资质培训课程。我们欢迎所有符合资格的专业人士申请加入我们的付款保障条例审裁员名册。
4. 费用、开支及审裁费用
收费表
(I)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ANB费用结构
争议款额 (港元) (请参阅下文附注1及2) |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就提名及委任审裁员收取的ANB费用 |
---|---|
不超过1,000,000港元 | 4,000港元 |
1,000,000港元以上至5,000,000港元 | 5,000港元 |
5,000,000港元以上至20,000,000港元 | 6,000港元 |
20,000,000港元以上至50,000,000港元 | 7,000港元 |
50,000,000港元以上至80, 000,000港元 | 8,000港元 |
80 ,000,000万港元以上至100,000,000港元 | 9,000港元 |
100,000,000港元以上 | 10,000港元 |
(II) 審裁員費用結構
争议款额 (港元) (请参阅下文附注1) | 案件适合 审裁员/ 资深审裁员 | 获得资格后最低工作经验要求 | 最低申索处理/争议解决经验要求 | 小时 费率上限 (港元) |
---|---|---|---|---|
不超过5,000,000港元 | 审裁员 | 7 年 | 5 年 | 2,000 |
资深审裁员 (若各方商定) | 12 年 | 10 年 | 3,000 | |
5,000,000港元以上至10,000,000港元 | 资深审裁员 | 12 年 | 10 年 | 3,000 |
10,000,000港元以上 | 18 年 | 15 年 | 4,000 # |
# 当事人可以商定,对于委任资深专业人士担任审裁员,所收取的每小时费用可高于规定的上限。
审裁员费用的上限金额
争议款额 (港元) (请参阅下文附注1及2) | 审裁员费用的上限金额 (港元) |
---|---|
不超过1,000,000 | 64,000 |
> 1,000,000至3,000,000 | 64,000+3.800%X(1,000,000及以上部分) |
> 3,000,000至5,000,000 | 140,000+3.500%X(3,000,000及以上部分) |
> 5,000,000至10,000,000 | 210,000+2.400%X(5,000,000及以上部分) |
> 10,000,001至20,000,000 | 330,000+1.260%X(10,000,000及以上部分)** |
> 20,000,001至50,000,000 | 456,000+0.680%X(20,000,000及以上部分)** |
> 50,000,001至80,000,000 | 660,000+0.333%X(50,000,000及以上部分)** |
> 80,000,001至250,000,000 | 760,000+0.200%X(80,000,000及以上部分)** |
超过250,000,000 | 1,100,000** |
**倘若各方依据第15.1条达成一致意见,审裁员费用可能超过规定的上限金额。
受下文附注2所限,争议款额根据审裁通知送达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时可获得的资料计算:
若付款回应已在付款回应期限截止日期前送达:
(i)对于认付款额少于申索款额的付款争议,为申索款额(即付款申索)减去认付款额(即付款回应),及在付款期限前未全额支付的认付款额中的任何未付部分(如适用);或
(ii)对于仅因未在付款期限前全额支付认付款额而产生的付款争议,为认付款额的任何未付部分; 或
若在付款回应期限前未收到付款回应:
(iii)为申索款额。
就ANB费及审裁员费用的上限金额而言,争议款额应按照上述附注1进行计算,但在适用第4.3条及第15.2条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重新进行相应的计算。
当审裁员因审裁程序需要往返香港时,其旅途所耗时间有权获得相当于其每小时费率 50% 的补偿。
审裁员开支
审裁员有权根据《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审裁员费用、开支及审裁费用实务指引》获得开支补偿。
定额每日津贴
除支付审裁员费用、开支及审裁费用外,如审裁员根据《规则》为进行聆讯或会议而需离开其通常居住或执业的司法管辖区,应获支付定额每日津贴港币 3,000 元。
此每日津贴涵盖差旅期间产生的以下开支:
(i) 酒店住宿(如适用);
(ii) 膳食及饮品;
(iii) 洗衣、干洗、熨烫及其他客房服务;
(iv) 市内交通(不包括往返机场或火车站的交通);
(v) 通讯费用(电话、传真、互联网、邮递等);及
(vi) 小费。
该定额每日津贴应在相关聆讯或会议结束后 14 天内,凭差旅开支申领表支付。
为免生疑问,审裁员往返相关目的地所耗时间将不获支付定额每日津贴。
审裁员申领定额每日津贴时,无需提交收据或发票。 提供因审裁目的而进行差旅的证明即为充分。
(III) 独立专家、查验等费用
如审裁员根据第 652 章第 35(1) 条委任独立专家,或指示对建筑工地、建筑工程或任何其他事项进行查验,所产生之费用应视为第 652 章第 54(1)(a)(iii) 条下的审裁程序费用。
审裁员在预计会产生此类费用时,应立即通知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随后可要求增缴补充保证金,并以第三方托管形式持有。
5. 提名与委任程序
5.1 程序
(a) 合同指定程序
- 如果建造工程合约:
- 仅指定1个提名团体→ 进行步骤 启动审裁。
- 未指定提名团体 →申索人提名2个独立的提名团体。
- 指定多个提名团体 →申索人从合约列明的团体中提名2个。
(b) 答辩人选择(5个工作天)
- 在收到审裁通知后的5个工作天内,答辩人必须:
- 从申索人的提名名单中选择一个提名团体。
- 向申索人送达书面通知。
(c) 申索人默认选择(3个工作天)
- 如果答辩人未作回应,申索人在3 个工作天內选择一个提名团体并通知答辩人。
申索人向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 提交审裁通知以启动程序。
获选的提名团体必须在审裁通知送达该团体之日起的7个工作天內:
- 初选候选人:
- 从其名册中确定超过5名可担任的候选人,确保无利益冲突 (CoI)。
- 提名候选人:
- 向双方提交超过2名候选人,包括:
- 履历(重点说明过去3年的审裁/仲裁经验);
- 费用;
- 利益冲突(CoI) 声明/披露。
III. 当事人协商(2个工作天):
- 给予双方至少2个工作天提出利益冲突疑虑及表明偏好。
- 最終委任:
- 基于以下因素委任審裁員:
- 雙方共同偏好,或
- 若偏好不同,则依据相关经验等标准。
- 通知当事人:
以书面形式向双方确认委任结果。
VI. 审裁通知书、往来函件及格式化文件的模板
5.2 审裁规则
6. 投诉机制
对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 委任的审裁员提出投诉的程序如下:
I. 提出投诉
任何对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名册上审裁员的行为不满的人士,均可将书面投诉提交至秘书处:[email protected].
II. 确认收悉及转介
- 秘书处应在7个工作天内确认收到投诉。
- 投诉将被转交给名册甄选及委任委员会(或若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倾向于设立独立机构,则为专门的审裁员投诉审查委员会)。
III. 初步审查
委员会应审查投诉并决定:
(a) 将其作为琐屑无聊的投诉予以驳回; 或
(b) 向相关审裁员及/或程序其他方征询意见。
IV. 征询意见
- 如需征询意见,秘书处应:
- 通知相关审裁员及程序相关方有关投诉事宜。
- 要求在14天内(或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应。
- 所有回应应立即转交委员会。
V. 索取进一步资料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向投诉人、审裁员或程序相关方索取进一步的书面意见。
VI. 决定及处分
- 审查所有材料后,委员会应裁定投诉是否成立。
- 若投诉成立,可施加的处分包括:
(a) 书面警告/谴责;
(b) 暂停其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名册资格;
(c) 从名册中除名;
(d) 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VII. 保密性
所有与投诉相关的文件、信息及决定均应保密,除非:
- 投诉人与审裁员另有约定;或
- 适用法律要求披露。
VIII. 委员会主动审查
委员会可基于可靠信息(例如,独立发现的不当行为)主动审查审裁员的名册资格,并在给予该审裁员申述机会后施加处分。
IX. 理由及终局性
- 委员会无义务提供其决定的理由。
- 所有决定均为最终且不可上诉,但须受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束。
7. 送达与通讯
审裁通知及函件的送达方式
根据《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审裁规则》,审裁程序仅在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秘书处妥为收到审裁通知(表格A) 及提名团体费用 (ANB Fee) 后方告展开。
I. 提交方式
申索人必须在表格A(審裁通知)中指明其要求:
- 电子送达通知予答辩人(通過電郵):[email protected]
- 实体送达(例如,签收回执递送、挂号邮递或速递服务)。
实体副本(如适用)应提交至: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AALCO Hong Kong Reg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香港中环炮台里1号
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
(Former French Mission Building, 1 Battery Path, Central, Hong Kong)
- 一般查询,请联系:
电邮:[email protected]
电话:+852 2180 0923
II. 费用支付
提名团体费用 (ANB Fee) 必须预先支付。
- 查看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提名团体费用结构,请[点击此处]。(请插入费用表的超链接)
根据条例第41(a)条,若未能在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收到审裁通知后的三(3)个工作天内支付提名团体费用,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可暂停或拒绝委任审裁员,直至收到付款为止。
付款方式
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付款:
- 支票
- 抬头请写“AALCO Hong Kong Reg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港币支付。
- 请注意,只接受香港银行开出的支票。
- 银行转账
- 请在付款前联系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email protected] / +852 2180 0923) 以确认银行账户详情。
- 所有银行费用由汇款方承担。
III. 后续步骤
- 收到审裁通知及提名团体费用后,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将处理审裁员委任事宜。
- 申索人必须在审裁员获委任后的一(1)个工作天內提交审裁申索书 (Adjudication Submission)。
8. 资源下载
可供下载表格(通知、表格等)
相关条例与指引
2.《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审裁员管辖权实务指引》
3.《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案件管理实务指引》
4.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 书面裁定实务指引》
5.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审裁员费用及开支、审裁费用实务指引》
6.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行为守则》
7. 《〈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发展局关于审裁中利益冲突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