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在册仲裁员资格规定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在册仲裁员须同意遵守以下资格规定。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保留随时取消委任在册仲裁员资格的权利,尤其是当仲裁员未能遵守资格规定或拒绝遵从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合法指示。

一般条款

  1. 新的或延续的在册仲裁员资格生效日期为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指定之日期。
  2. 建基于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其延长或提前终止的决定,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在册仲裁员首年在册仲裁员资格为期最长一 (1) 年,于该日历年的12月31日结束;仲裁员资格延续申请成功的,仲裁员资格期间通常会延长至两 (2) 年,其后申请延续的仲裁员资格期间为三 (3) 年。
  3. 在在册期内,每位在册仲裁员应 (a)支持并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工作,积极推动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示范争议解决条款,并与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分享相关的匿名统计数据;(b) 在每个日历年参加最少一 (1) 次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年度仲裁论坛或一 (1) 次由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举办并指定为符合本条款目的的仲裁研讨会(在线或线下);(c) 遵守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不时发布的相关原则和指引。
  4. 电子在册仲裁员证书将会向合资格的在册仲裁员发出。
  5. 任何延续在册仲裁员资格的申请原则上应该在其在册资格到期日最少三 (3) 个月前提出。否则,将可能导致资格失效并会被移出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仲裁员册。
  6. 在册仲裁员在其资格延续申请中提供的照片、联络数据和简历在延续申请获得批凖后可能会被发布于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网站上。因此,在册仲裁员应确保其提供给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的数据准确并无误导性。有不一致或需变更的,在册仲裁员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主任。

仲裁程序的道德行为规范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在册仲裁员应按照仲裁员资格规定中规定的道德行为规范进行仲裁程序。这些道德行为规范被广泛认可并符合国际标准。在册仲裁员应明白恪守这些道德行为规范对于建立公众对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合适平台的信心至关重要。

  1. 在册仲裁员的首要义务是在仲裁程序的所有阶段,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和公正地行事。
  2. 在册仲裁员应不偏不倚,并应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或可能合理地造成其偏袒或有偏见的怀疑的利益或关系。这是一项持续的义务,直至仲裁程序结束。未能如此披露的事实本身即可能造成偏袒或有偏见的表像,并可能构成撤换仲裁员的理由。
  3. 在册仲裁员不应因外界压力、惧怕批评或任何形式的自我利益影响其决定。在册仲裁员应在认真合议后,公正判断,决定所有提交其决定的争议。
  4. 在册仲裁员在与各方当事人沟通时,应避免不当行为或疑似的不当行为。在册仲裁员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就案件实体问题私下沟通。所有沟通,除庭审时外,都应以书面进行。任何通讯都应均为不公开和保密的。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应传送给除案件仲裁员、争议各方当事人以及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之外的任何人。
  5. 在册仲裁员不应直接或间接从当事人收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礼物或实质性款待,除非其他当事人在场并/或同意。
  6. 只有在在册仲裁员具备适当的经验和能力,并有时间处理仲裁案件时,该在册仲裁员才应接受指定。
  7. 在册仲裁员应忠于仲裁员岗位所职固有的信任和恪守机密。
  8. 在册仲裁员应有礼,真诚行事,不得无故拖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