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在冊仲裁員資格規定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在冊仲裁員須同意遵守以下資格規定。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保留隨時取消委任在冊仲裁員資格的權利,尤其是當仲裁員未能遵守資格規定或拒絕遵從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合法指示。

一般條款

  1. 新的或延續的在冊仲裁員資格生效日期為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指定之日期。
  2. 建基於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自由裁量權以及其延長或提前終止的決定,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在冊仲裁員首年在冊仲裁员資格爲期最長一 (1) 年,於該日曆年的12月31日結束;仲裁员資格延續申請成功的,仲裁员資格期間通常會延長至兩 (2) 年,其後申請延續的仲裁员資格期間為三 (3) 年。
  3. 在在冊期内,每位在冊仲裁員應 (a)支持並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工作,積極推動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示範爭議解決條款,並與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分享相關的匿名統計數據;(b) 在每個日曆年參加最少一 (1) 次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年度仲裁論壇或一 (1) 次由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舉辦並指定為符合本條款目的的仲裁研討會(線上或線下);(c) 遵守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不時發佈的相關原則和指引。
  4. 電子在冊仲裁員證書將會向合資格的在冊仲裁員發出。
  5. 任何延續在冊仲裁員資格的申請原則上應該在其在冊資格到期日最少三 (3) 個月前提出。否則,將可能導致資格失效並會被移出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仲裁員冊。
  6. 在冊仲裁員在其資格延續申請中提供的照片、聯絡資料和簡歷在延續申請獲得批凖後可能會被發佈於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網站上。因此,在冊仲裁員應確保其提供給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資料準確並無誤導性。有不一致或需變更的,在冊仲裁員應儘快以書面方式通知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主任。

仲裁程序的道德行爲規範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在冊仲裁員應按照仲裁員資格規定中規定的道德行爲規範進行仲裁程序。這些道德行爲規範被廣泛認可並符合國際標準。在冊仲裁員應明白恪守這些道德行爲規範對於建立公衆對仲裁作為解決商事爭議的合適平台的信心至關重要。

  1. 在冊仲裁員的首要義務是在仲裁程序的所有階段,在當事人之間公平和公正地行事。
  2. 在冊仲裁員應不偏不倚,並應披露任何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或可能合理地造成其偏袒或有偏見的懷疑的利益或關係。這是一項持續的義務,直至仲裁程序結束。未能如此披露的事實本身即可能造成偏袒或有偏見的表像,並可能構成撤換仲裁員的理由。
  3. 在冊仲裁員不應因外界壓力、懼怕批評或任何形式的自我利益影響其決定。在冊仲裁員應在認真合議後,公正判斷,決定所有提交其決定的爭議。
  4. 在冊仲裁員在與各方當事人溝通時,應避免不當行為或疑似的不當行為。在冊仲裁員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應就案件實體問題私下溝通。所有溝通,除庭審時外,都應以書面進行。任何通訊都應均為不公開和保密的。未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不應傳送給除案件仲裁員、爭議各方當事人以及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之外的任何人。
  5. 在冊仲裁員不應直接或間接從當事人收受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禮物或實質性款待,除非其他當事人在場並/或同意。
  6. 只有在在冊仲裁員具備適當的經驗和能力,並有時間處理仲裁案件時,該在冊仲裁員才應接受指定。
  7. 在冊仲裁員應忠於仲裁員崗位所職固有的信任和恪守機密。
  8. 在冊仲裁員應有禮,真誠行事,不得無故拖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