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我們的審裁員提名團體服務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 是依據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第652章)正式認可的審裁員提名團體。我們依托六十多年来在49個亞非法協成員國積累的全球卓越爭議解决經驗,爲香港建造業量身定制强有力且公正的審裁服務。
2. 審裁員名册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 設有審裁員名册及資深審裁員名册,旨在高效實施《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第652章)。
2.1 審裁員名册 (名單待提供)
2.2 資深審裁員名册 (名單待提供)
2.3 審裁員資格標準
申請人須持有以下任一資格:
- 香港建築師學會 (HKIA)、香港工程師學會 (HKIE) 或香港測量師學會 (HKIS) 會員資格。
- 在香港注册爲建築師、專業工程師或專業測量師。
- 持有香港律師會或香港大律師公會發出的有效執業證書。
審裁員 | 在合同管理、索賠評估、工程變更估價、爭議解决或建造業訴訟方面擁有不少于7年經驗;及 | 在香港處理合同索賠準備/評估或爭議解决方面擁有不少于5年經驗。 |
資深審裁員 | 在上述領域擁有不少于12年經驗;及 | 在上述領域擁有不少于10年香港經驗。 |
申請人必須:
- 未曾因貪污、欺詐、串謀詐騙或不誠實相關罪行在任何法院被定罪;
- 未曾被紀律審裁機構裁定行爲失當;
- 能使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確信其過往幷無使其不適合擔任審裁員的罪行。
在申請日期前4年內,成功完成由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香港建築師學會 (HKIA)、香港工程師學會 (HKIE)、香港測量師學會 (HKIS) 或其他認可機構提供的審裁培訓。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在香港舉辦了首個專門針對《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SOPO) 第652章的審裁員培訓項目。該項目于2025年4月與香港建築師學會 (HKIA)、香港工程師學會 (HKIE) 和香港測量師學會 (HKIS) 合作舉辦。詳情請訪問: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必須確信申請人具備履行審裁員職責的能力。
2.4 名册管理
姓名 | 委員會職務 | 外部職務 |
---|---|---|
陳曉峰 | 主席、當然委員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主任) | 不適用 |
陶榮 | 委員 | 大律師、香港工程師學會爭議解决委員會主席 |
劉文君 | 委員 | 建築師、香港建築師學會會長 |
梁志添 | 委員 | 測量師、香港測量師學會會長 |
蔡偉平 | 委員、當然委員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副主任) | 不適用 |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 審裁員遴選及委任委員會職權範圍》(僅供英文版)
3. 培訓項目
2025年4月,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 成功舉辦專項培訓課程,旨在培養本地專業人士成為《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第652章)下的審裁員。
本次為期四天的培訓課程全面涵蓋發展局在《申請列入提名機構名冊指引》(《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第652章附錄I)(僅提供英文版本)中規定的所有必修模組。
具體詳情請參閱: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將定期舉辦審裁員培訓,同時我們亦認可香港建築師學會(HKIA)、香港工程師學會 (HKIE) 或香港測量師學會 (HKIS) 會員資格及其他審裁員提名機構提供的同等資質培訓課程。我們歡迎所有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士申請加入我們的付款保障條例審裁員名冊。
4. 費用、開支及審裁費用
收費表
(I)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ANB費用結構
爭議款額 (港元) (請參閱下文附注1及2) |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就提名及委任審裁員收取的ANB費用 |
---|---|
不超過1,000,000港元 | 4,000 |
1,000,000港元以上至5,000,000港元 | 5,000 |
5,000,000港元以上至20,000,000港元 | 6,000 |
20,000,000港元以上至50,000,000港元 | 7,000 |
50,000,000港元以上至80, 000,000港元 | 8,000 |
80 ,000,000港元以上至100,000,000港元 | 9,000 |
100,000,000港元以上 | 10,000 |
(ii) 審裁員費用結構
爭議款額 (港元) (請參閱下文附注1) |
案件適合 審裁員/ 資深審裁員 |
獲得資格後最低工作經驗要求 | 最低申索處理/爭議解决經驗要求 |
小時 費率上限 (港元) |
---|---|---|---|---|
不超過5,000,000港元 | 審裁員 | 7 年 | 5 年 | 2,000 |
資深審裁員 (若各方商定) | 12 年 | 10 年 | 3,000 | |
5,000,000港元以上至10,000,000港元 | 資深審裁員 | 12 年 | 10 年 | 3,000 |
10,000,000港元以上 | 18 年 | 15 年 | 4,000 # |
# 當事人可以商定,對于委任資深專業人士擔任審裁員,所收取的每小時費用可高于規定的上限。
審裁員費用的上限金額
爭議款額 (港元) (請參閱下文附注1及2) |
審裁員費用的上限金額 (港元) |
---|---|
不超過1,000,000 | 64,000 |
> 1,000,000至3,000,000 | 64,000+3.800%X(1,000,000及以上部分) |
> 3,000,000至5,000,000 | 140,000+3.500%X(3,000,000及以上部分) |
> 5,000,000至10,000,000 | 210,000+2.400%X(5,000,000及以上部分) |
> 10,000,001至20,000,000 | 330,000+1.260%X(10,000,000及以上部分)** |
20,000,000港元以上至50,000,000港元 | 456,000+0.680%X(20,000,000及以上部分)** |
50,000,000港元以上至80, 000,000港元 | 660,000+0.333%X(50,000,000及以上部分)** |
> 80,000,001至250,000,000 | 760,000+0.200%X(80,000,000及以上部分)** |
超過250,000,000 | 1,100,000** |
** 倘若各方依據第15.1條達成一致意見,審裁員費用可能超過規定的上限金額。
受下文附注2所限,爭議款額根據審裁通知送達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時可獲得的資料計算:
若付款回應已在付款回應期限截止日期前送達:
(i) 對于認付款額少于申索款額的付款爭議,爲申索款額(即付款申索)减去認付款額(即付款回應),及在付款期限前未全額支付的認付款額中的任何未付部分(如適用);或
(ii) 對于僅因未在付款期限前全額支付認付款額而産生的付款爭議,爲認付款額的任何未付部分;或
若在付款回應期限前未收到付款回應:
(iii) 爲申索款額。
當審裁員因審裁程序需要往返香港時,其旅途所耗時間有權獲得相當于其每小時費率 50% 的補償。
審裁員開支
審裁員有權根據《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審裁員費用、開支及審裁費用實務指引》獲得開支補償。
定額每日津貼
除支付審裁員費用、開支及審裁費用外,如審裁員根據《規則》爲進行聆訊或會議而需離開其通常居住或執業的司法管轄區,應獲支付定額每日津貼港幣 3,000 元。
此每日津貼涵蓋差旅期間産生的以下開支:
(i) 酒店住宿(如適用);
(ii) 膳食及飲品;
(iii) 洗衣、乾洗、熨燙及其他客房服務;
(iv) 市內交通(不包括往返機場或火車站的交通);
(v) 通訊費用(電話、傳真、互聯網、郵遞等);及
(vi) 小費。
該定額每日津貼應在相關聆訊或會議結束後 14 天內,憑差旅開支申領表支付。
爲免生疑問,審裁員往返相關目的地所耗時間將不獲支付定額每日津貼。
審裁員申領定額每日津貼時,無需提交收據或發票。提供因審裁目的而進行差旅的證明即爲充分。
當審裁員因審裁程序需要往返香港時,其旅途所耗時間有權獲得相當于其每小時費率 50% 的補償。
當審裁員因審裁程序需要往返香港時,其旅途所耗時間有權獲得相當于其每小時費率 50% 的補償。
審裁員開支
審裁員有權根據《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審裁員費用、開支及審裁費用實務指引》獲得開支補償。
定額每日津貼
除支付審裁員費用、開支及審裁費用外,如審裁員根據《規則》爲進行聆訊或會議而需離開其通常居住或執業的司法管轄區,應獲支付定額每日津貼港幣 3,000 元。
此每日津貼涵蓋差旅期間産生的以下開支:
(i) 酒店住宿(如適用);
(ii) 膳食及飲品;
(iii) 洗衣、乾洗、熨燙及其他客房服務;
(iv) 市內交通(不包括往返機場或火車站的交通);
(v) 通訊費用(電話、傳真、互聯網、郵遞等);及
(vi) 小費。
該定額每日津貼應在相關聆訊或會議結束後 14 天內,憑差旅開支申領表支付。
爲免生疑問,審裁員往返相關目的地所耗時間將不獲支付定額每日津貼。
審裁員申領定額每日津貼時,無需提交收據或發票。提供因審裁目的而進行差旅的證明即爲充分。
(III) 獨立專家、查驗等費用
如審裁員根據第 652 章第 35(1) 條委任獨立專家,或指示對建築工地、建築工程或任何其他事項進行查驗,所産生之費用應視爲第 652 章第 54(1)(a)(iii) 條下的審裁程序費用。
審裁員在預計會産生此類費用時,應立即通知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隨後可要求增繳補充保證金,幷以第三方托管形式持有。
5. 提名與委任程序
5.1 程序
(a) 合同指定程序
- 如果建造工程合約:
- 僅指定1個提名團體→ 進行步驟 啓動審裁。
- 未指定提名團體 →申索人提名2個獨立的提名團體。
- 指定多個提名團體 →申索人從合約列明的團體中提名2個。
(b) 答辯人選擇(5個工作天)
- 在收到審裁通知後的5個工作天內,答辯人必須:
- 從申索人的提名名單中選擇一個提名團體。
- 向申索人送達書面通知。
(c) 申索人默認選擇(3個工作天)
如果答辯人未作回應,申索人在3個工作天內選擇一個提名團體幷通知答辯人。
申索人向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 提交審裁通知以啓動程序。
獲選的提名團體必須在審裁通知送達該團體之日起的7個工作天內:
- 初選候選人:
- 從其名册中確定超過5名可擔任的候選人,確保無利益衝突 (CoI)。
- 提名候選人:
- 向雙方提交超過2名候選人,包括:
- 履歷(重點說明過去3年的審裁/仲裁經驗);
- 費用;
- 利益衝突 (CoI) 聲明/披露。
III. 當事人協商(2個工作天):
- 給予雙方至少2個工作天提出利益衝突疑慮及表明偏好。
- 最終委任:
- 基于以下因素委任審裁員:
- 雙方共同偏好,或
- 若偏好不同,則依據相關經驗等標準。
- 通知當事人:
以書面形式向雙方確認委任結果。
VI. 審裁通知書、往來函件及格式化文件的範本
5.2 審裁規則
6. 投訴機制
對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AALCO-HKRAC) 委任的審裁員提出投訴的程序如下:
I. 提出投訴
任何對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名册上審裁員的行爲不滿的人士,均可將書面投訴提交至秘書處: [email protected].
II. 確認收悉及轉介
- 秘書處應在7個工作天內確認收到投訴。
- The complaint shall be forwarded to the Panel Selection & Appointments Committee (or a dedicated Adjudicator Complaints Review Committee if AALCO-HKRAC prefers a distinct body).
III. 初步審查
委員會應審查投訴幷决定:
(a) 將其作爲瑣屑無聊的投訴予以駁回;或
(b) 向相關審裁員及/或程序其他方徵詢意見。
IV. 徵詢意見
- 如需徵詢意見,秘書處應:
- 通知相關審裁員及程序相關方有關投訴事宜。
- 要求在14天內(或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回應。
- 所有回應應立即轉交委員會。
V. 索取進一步資料
委員會可自行决定向投訴人、審裁員或程序相關方索取進一步的書面意見。
VI. 决定及處分
- 審查所有材料後,委員會應裁定投訴是否成立。
若投訴成立,可施加的處分包括:
(a) 書面警告/譴責;
(b) 暫停其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名册資格;
(c) 從名册中除名;
(d) 委員會認爲適當的其他措施。
VII. 保密性
所有與投訴相關的文件、信息及决定均應保密,除非:
- 投訴人與審裁員另有約定;或
- 適用法律要求披露。
VIII. 委員會主動審查
委員會可基于可靠信息(例如,獨立發現的不當行爲)主動審查審裁員的名册資格,幷在給予該審裁員申述機會後施加處分。
IX. 理由及終局性
- 委員會無義務提供其决定的理由。
- 所有决定均爲最終且不可上訴,但須受適用法律的强制性規定約束。
7. 送達與通訊
審裁通知及函件的送達方式
根據《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審裁規則》,審裁程序僅在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秘書處妥爲收到審裁通知(表格A) 及提名團體費用 (ANB Fee) 後方告展開。
I. 提交方式
申索人必須在表格A(審裁通知)中指明其要求:
- 電子送達通知予答辯人(通過電郵):[email protected]
- 實體送達(例如,簽收回執遞送、挂號郵遞或速遞服務)。
實體副本(如適用)應提交至: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AALCO Hong Kong Reg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香港中環炮臺裏1號
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
(Former French Mission Building, 1 Battery Path, Central, Hong Kong)
- 一般查詢,請聯繫:
電郵:[email protected]
電話:+852 2180 0923
II. 費用支付
提名團體費用 (ANB Fee) 必須預先支付。
- 查看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提名團體費用結構,請[點擊此處]。(請插入費用表的超鏈接)
根據條例第41(a)條,若未能在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收到審裁通知後的三(3)個工作天內支付提名團體費用,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可暫停或拒絕委任審裁員,直至收到付款爲止。
付款方式
可通過以下任何一種方式付款:
- 支票
- 抬頭請寫“AALCO Hong Kong Reg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港幣支付。
- 請注意,只接受香港銀行開出的支票。
- 銀行轉帳
- 請在付款前聯繫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email protected] / +852 2180 0923) 以確認銀行賬戶詳情。
所有銀行費用由匯款方承擔。
III. 後續步驟
- 收到審裁通知及提名團體費用後,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將處理審裁員委任事宜。
- 申索人必須在審裁員獲委任後的一(1)個工作天內提交審裁申索書 (Adjudication Submission)。
8. 資源下載
可供下載表格(通知、表格等)
相關條例與指引
2.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審裁員管轄權實務指引》
3.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案件管理實務指引》
4.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書面裁定實務指引》
5.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審裁員費用及開支、審裁費用實務指引》
6.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行為守則》
7.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發展局關于審裁中利益衝突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