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在冊調解員資格規定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在冊調解員須同意遵守以下資格規定。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保留隨時取消委任在冊調解員資格的權利,尤其是當調解員未能遵守資格規定或拒絕遵從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合法指示。

一般條款

 
  1. 新的或延續的在冊調解員資格生效日期為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指定之日期。
  2. 建基於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自由裁量權以及其延長或提前終止的決定,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在冊調解員首年在冊調解员資格爲期最長一 (1) 年,於該日曆年的12月31日結束;調解员資格延續申請成功的,調解员資格期間通常會延長至兩 (2) 年,其後申請延續的調解员資格期間為三 (3) 年。
  3. 在在冊期内,每位在冊調解員應 (a)支持並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工作,積極推動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示範爭議解決條款,並與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分享相關的匿名統計數據;(b) 在每個日曆年參加最少一 (1) 次由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舉辦並指定為符合本條款目的的研討會(線上或線下);(c) 遵守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不時發佈的相關原則和指引。
  4. 電子在冊調解員證書將會向合資格的在冊調解員發出。
  5. 任何延續在冊調解員資格的申請原則上應該在其在冊資格到期日最少三 (3) 個月前提出。否則,將可能導致資格失效並會被移出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調解員冊。
  6. 在冊調解員在其資格延續申請中提供的照片、聯絡資料和簡歷在延續申請獲得批凖後可能會被發佈於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網站上。因此,在冊調解員應確保其提供給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資料準確並無誤導性。有不一致或需變更的,在冊調解員應儘快以書面方式通知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主任。

調解程序的道德行爲規範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在冊調解員應按照調解員資格規定中規定的道德行爲規範進行調解程序。這些道德行爲規範被廣泛認可並符合國際標準。在冊調解員應明白恪守這些道德行爲規範對於建立公衆對調解作為解決商事爭議的合適平台的信心至關重要。

  1. 在冊調解員的首要義務是在調解程序的所有階段,在當事人之間公平和公正地行事。
  2. 在冊調解員應不偏不倚,並應披露任何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或可能合理地造成其偏袒或有偏見的懷疑的利益或關係。這是一項持續的義務,直至調解程序結束。未能如此披露的事實本身即可能造成偏袒或有偏見的表像,並可能構成撤換調解員的理由。
  3. 在冊調解員不應因外界壓力、懼怕批評或任何形式的自我利益影響其決定。在冊調解員應在認真合議後,公正判斷,決定所有提交其決定的爭議。
  4. 在冊調解員不應直接或間接收受調解程序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禮物或實質性款待,除非其他當事人在場並/或同意。
  5. 在冊調解員應只在具備合適的經驗和能力處理案件且有時間進行調解時,才接受指定。
  6. 在冊調解員應忠於調解員角色所職固有的信任和恪守機密的關係。在冊調解員應告知調解各方,調解過程應保密,包括任何單獨會議(非聯合會議)。
  7. 在冊調解員應告知參與調解的各方當事人,有權利隨時以任何理由退出調解。 如果在冊調解員認為當事人不能或不願意有效參與調解程序,調解員應根據《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調解規則》暫停或終止調解。
  8. 在冊調解員應有禮,真誠行事,不得無故拖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