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調解是一種自願的私下程序。在這個程序中,經過適當培訓且公正、獨立的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達成符合各方需求並為各方所接受的友好和解方案。 調解的主要優點 各方可以控制爭議解決的程式和結果。 調解過程及和和解協議是保密的。 調解能實現雙贏。 調解能幫助恢復、維繫和改善與爭議另一方/多方的持續業務關係。 調解可與仲裁和訴訟同時進行。 即使調解不成,也可以縮小爭議範圍,以節省任何後續的仲裁或訴訟成本和時間。 AALCO-HKRAC調解規則 《2024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調解規則》為訂立合同或試圖解決爭議的當事人提供了一套便於應用且具有成本效益的程式規則,適用於由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管理的調解程式。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依據國際法設立,在擁有48個成員國的亞非法協(AALCO)的支持下運作,並在各國間保持中立。請點擊此處,查看《2024 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調解規則》以及《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調解收費表》 香港關於調解的相關法律架構 《調解條例》《調解條例》(香港法例第620章)於2013年1月1日生效,該條例提倡、鼓勵和促進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並保護調解溝通過程的保密性。《道歉條例》《道歉條例》(香港法例第631章)於2017年12月1日生效,該條例提倡和鼓勵道歉,以防止爭議惡化,並促進友好解決爭議。《2017年仲裁及調解法例(協力廠商資助)(修訂)條例》經修訂的《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以及《調解條例》(香港法例第620章)明確規定,允許協力廠商為仲裁、調解和相關程序提供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