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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5月12日
在全球贸易紧张局势加剧的背景下,”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与”合约受挫”/”情势变更” (frustration) 成为商业合同中的重要焦点。面对高关税、经济波动等挑战,企业如何在谈判桌上平衡法律风险与商业策略,既是心理博弈,也是对风险管理能力的全面考验。不可抗力与合约受挫的适用范围,无论在普通法还是大陆法体系中,都有其明确的限制,而高关税是否构成免责事由,则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
普通法中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极为严格。法院普遍认为,商业风险和市场波动并非不可抗力范畴。在1917年的Tennants Lancashire Ltd案中,合同一方因战争导致物流困难及成本大幅上升,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法院拒绝,指出”商业不可能性”不足以免责。同时,普通法另有”合约受挫”理论 (Doctrine of Frustration),当合同履行因不可预见的事件变得根本不可能时,可主张解除合同。然而,法院对受挫的认定标准亦极为严格。在2022年的The One Property Ltd案中,租户主张疫情导致经济损失,应适用不可抗力或合约受挫理论。法院认为,纯粹的经济困难不构成受挫,且不可抗力条款亦不应涵盖过于模糊的市场风险。
相比之下,大陆法体系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解释较为宽松,但仍然要求”重大变化中的政策调整或市场剧变为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令高关税仍难以成为有效抗辩理由。例如,有中国企业因中美贸易摩擦导致关税上调,无法按原合同履约,主张不可抗力抗辩,但法院认为在地缘政治局势紧张下,关税政策变动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应列入合同设计考量,由企业自行承担,驳回免责申请。
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防控设计至关重要,全面专业的考虑可大幅降低合同履行争议。以标准化商品交易为例,合同双方可明确定义”提前终止权” (Early Termination Right) 的触发情境;针对政策突变导致的履约中断,可预设”仓储成本分摊机制”。争议解决条款尤须审慎设计,前置调解程序既能维系商业关系,又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若调解未果,约定仲裁机制即可规避跨境诉讼产生的巨额时间与经济成本。
在法律之外,心理因素同样关键。高赌注谈判常伴随”边缘政策” (brinkmanship),双方可能将局势推向危机边缘,试图逼使对方让步。然而,过度冒险可能导致谈判破裂,陷入两败俱伤局面。此时,谈判者需具备高度的情绪控制与风险判断能力。
应对高关税挑战,企业应采取更积极的策略,例如利用RCEP开拓关税优惠市场,并在合同中融入灵活的风险分担条款,明确规范关税变动的处理方式。这不仅是法律规划,更是企业战略布局的一部分。
高关税并非不可克服,但它提醒我们,商业世界中的每一步都需缜密计算。在法律、心理与策略的交织下,唯有冷静应对,企业方能在全球化浪潮中站稳脚步,捕捉新机遇。
